夏天风,1976年出生,珠海市广东笃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4404200610806684。
自2005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至今,执业十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各类不同案件的办案流程,重视收集证据,善于从蛛丝马迹中把握案情,找准切入点,解决难题。
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均有所长,其中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和行政诉讼方面尤为擅长。
每年代理近百起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包括房屋租售、房屋拆迁、土地开发、经济合同纠纷案,并在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婚姻家庭诉讼、不动产物权诉讼、财产侵害诉讼等多起重点热点诉讼中体现了良好的律师专业素质。在公司资产重组、上市,以及专利申请、商标侵权、投资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业绩,曾协助珠海双喜公司、珠海蓝玉公司申请过专利,并打赢多起商标侵权官司,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各分局、珠海市拆迁办、珠海市改建办等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处理过多起土地房产纠纷,并在土地转让、质押入股、土地评估和银行贷款等非诉领域取得不斐业绩。
尊重和理解当事人,具有高度责任心与敬业精神, 在每个诉讼案中,坚持认真、专业的律师服务,永远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不放弃,尽一切努力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担任多家网络公司、实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十多年来持续为珠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城中旧村改建办公室、珠海市拆迁办公室、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专业和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代表上述政府部门出庭应诉,定纷止争,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不少贡献,现为珠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政府依法行政法律服务团队精英之一。
官方明晰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admin 日期:2014-07-15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admin 日期:2014-07-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admin 日期:2014-07-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